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全国妇联、中国贸促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实施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作,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附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分工方案
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章)
2017年2月10日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2016—2030年)实施分工方案
一、切实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1. 全面建成以中医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他类别医院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中医门诊部和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中医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每千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达到0.55张。(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原则上在每个地市级区域、县级区域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3. 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 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室建设,支持康复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加强中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
5. 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加强在区域内有影响力、科研实力强的省级或地市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 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7. 持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建立融入中医药内容的社区健康管理模式,开展高危人群中医药健康干预。(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8. 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充分发挥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9. 建立慢性病中医药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综合防治网络和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促进中西医结合。
10. 加强中西医结合创新研究平台建设,强化中西医临床协作,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联合攻关,形成独具特色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提高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的临床疗效。(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11. 探索建立和完善国家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作工作机制与模式,提升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12.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中西医结合医院。(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3. 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西医离职学习中医,加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四)促进民族医药发展。
14. 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民族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国家民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5.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举办民族医医院,鼓励民族地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民族医药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院和诊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6. 加强民族医药传承保护、理论研究和文献的抢救与整理。(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17. 推进民族药标准建设,提高民族药质量,加大开发推广力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放宽中医药服务准入。
18. 改革中医医疗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执业范围和执业管理制度,根据执业技能探索实行分类管理。改革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19. 对举办中医诊所的,将依法实施备案制管理。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中医诊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20.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保证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
21. 大力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构建集医学影像、检验报告等健康档案于一体的医疗信息共享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跨医院的中医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医疗服务应用。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二、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七)加快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22. 研究制定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负责)
23.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强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支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负责)
24. 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保监会负责)
25.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实现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八)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
26.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走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推广融入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27. 鼓励中医药机构充分利用生物、仿生、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研发一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保健器械器材。加快中医治未病技术体系与产业体系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九)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28. 推动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促进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养老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快速就诊绿色通道,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群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国家中医药局、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负责)
(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
29. 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发展以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体验为主题,融中医疗养、康复、养生、文化传播、商务会展、中药材科考与旅游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线路,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体。加强中医药文化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举办“中国中医药健康旅游年”,支持举办国际性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展览、会议和论坛。(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0. 建立中医药健康旅游标准化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标准委负责)
三、扎实推进中医药继承
(十一)加强中医药理论方法继承。
31. 实施中医药传承工程,全面系统继承历代各家学术理论、流派及学说,全面系统继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总结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科技部负责)
32. 将中医古籍文献的整理纳入国家中华典籍整理工程,开展中医古籍文献资源普查,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与珍贵古籍文献,推动中医古籍数字化,编撰出版《中华医藏》,加强海外中医古籍影印和回归工作。(文化部、外交部、科技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二)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
33.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加强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养生保健技术、康复技术筛选,完善中医医疗技术目录及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继承应用。开展对中医药民间特色诊疗技术的调查、挖掘整理、研究评价及推广应用。(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34. 加强对中医药百年老字号的保护。(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三)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
35. 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将师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医疗机构发展师承教育,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36. 建立传统中医师管理制度。(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37. 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吸引、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多层次的中医药骨干人才。(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着力推进中医药创新
(十四)健全中医药协同创新体系。
38. 健全以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为核心,以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中医科学研究基地(平台)为支撑,多学科、跨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中医药领域科技布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39. 统筹利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中医药相关科技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十五)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
40.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深化中医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建立概念明确、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体系。(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1. 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一批基于中医理论的诊疗仪器与设备。探索适合中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新模式,推动重大新药创制。鼓励基于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的中药新药研发。针对疾病新的药物靶标,在中药资源中寻找新的候选药物。(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十六)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
42. 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研究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开展同行评议和引进第三方评估,开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与转化应用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标准委负责)
五、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七)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
43. 实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程,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野生中药材资源培育基地和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繁育研究。建立国家级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探索荒漠化地区中药材种植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国家中医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负责)
44. 建立普查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中药材资源调查制度。(国家中医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负责)
45. 在国家医药储备中,进一步完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储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6.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立中药材科技园、博物馆和药用动植物园等保育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
47. 制定中药材主产区种植区域规划。(国家中医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负责)
48. 制定国家道地药材目录,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国家中医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49. 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业绿色发展,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藏技术标准,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合作联社。(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委负责)
50. 支持发展中药材生产保险。(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51. 建立完善中药材原产地标记制度。(质检总局负责)
52. 实施贫困地区中药材产业推进行动,引导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参与中药材生产,推进精准扶贫。(农业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十九)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
53. 推进中药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加强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提升中药装备制造水平,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提升中药工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逐步形成大型中药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开发一批中药制造机械与设备,提高中药制造业技术水平与规模效益。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医药工业总产值30%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54. 以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为依托,实施中医药大健康产业科技创业者行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5. 开展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中成药二次开发力度,开展大规模、规范化临床试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方大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6. 推进实施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构建中药产业全链条的优质产品标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7. 实施中药绿色制造工程,形成门类丰富的新兴绿色产业体系,逐步减少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物质的使用量,严格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建立中药绿色制造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负责)
(二十)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
58. 制定中药材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道地药材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可追溯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发展中药材电子商务。利用大数据加强中药材生产信息搜集、价格动态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9. 实施中药材质量保障工程,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六、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
(二十一)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60. 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文物设施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推动更多非药物中医诊疗技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使更多古代中医典籍进入世界记忆名录。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务院侨办、国家档案局负责)
(二十二)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
61. 推动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创作一批承载中医药文化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促进中医药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旅游餐饮、体育演艺等有效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和企业,提升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水平。(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七、积极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
(二十三)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62. 深化与各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标准委负责)
63. 实施中医药海外发展工程,推动中医药技术、药物、标准和服务走出去,本着政府支持、民间运作、服务当地、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建设一批中医药海外中心。支持中医药机构全面参与全球中医药各领域合作与竞争,发挥中医药社会组织的作用。(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务院侨办负责)
64. 在国家援外医疗中进一步增加中医药服务内容。(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5. 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教育部、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四)扩大中医药国际贸易。
66. 将中医药国际贸易纳入国家对外贸易发展总体战略,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突破海外制约中医药对外贸易发展的法律、政策障碍和技术壁垒,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准入。(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7.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贸促会负责)
68. 支持中医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医药对外投资和贸易。为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全方位公共资源保障。鼓励中医药机构到海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贸促会负责)
69. 扶持中药材海外资源开拓,加强海外中药材生产流通质量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70. 鼓励中医药企业走出去,加快打造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国际品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71. 积极发展入境中医健康旅游,承接中医医疗服务外包,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对外整体宣传和推介。(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侨办、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贸促会负责)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健全中医药法律体系。
72. 推动颁布并实施中医药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适应中医药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中医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负责)
73. 指导地方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
74. 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工程,重点开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疗效评价标准的制定、推广与应用。系统开展中医治未病标准、药膳制作标准和中医药保健品标准等研究制定。加快国内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国家中医药局、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
75. 健全完善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中药质量管理,重点强化中药炮制、中药鉴定、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以及道地药材的标准制定与质量管理。加快中药数字化标准及中药材标本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标准委负责)
76. 加强中医药监督体系建设,建立中医药监督信息数据平台。推进中医药认证管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认监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二十七)加大中医药政策扶持力度。
77. 落实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78. 改革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降低中成药虚高药价,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继续实施不取消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9.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进一步增加中成药品种数量,不断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质量。(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0.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中医药发展需要,扩大中医医疗、养生保健、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等用地供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二十八)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81. 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以及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82. 重点培养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及中医药临床科研领军人才。加强全科医生人才、基层中医药人才以及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等各类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83. 建立中医药职业技能人员系列,合理设置中医药健康服务技能岗位。基本形成一支由百名国医大师、万名中医名师、百万中医师、千万职业技能人员组成的中医药人才队伍。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执业类(助理)医师数达到0.4人。(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84. 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建立中医学专业认证制度,探索适应中医医师执业分类管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和高等院校开办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研究生教育,打造一批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名校和学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85. 健全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制度,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二十九)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86. 在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中,加强中医药大数据应用。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立对患者处方真实有效性的网络核查机制。(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87. 完善中医药信息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全国中医药综合统计网络直报体系。(国家中医药局、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统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九、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88. 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提出中医药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89.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中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具体实施方案,完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
90. 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级中医药管理体系。(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编办、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91. 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92. 推动中医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传统文化、生理卫生课程。(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妇联负责)